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进一步完善我市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增强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并已通过规范性文件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9日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22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进一步完善我市环境应急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的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的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受理跨镇街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企业(如油气管线、高速公路等线性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风险评估等级为重大的建设项目应急预案备案。
镇街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受理辖区除前述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核与辐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受理备案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备案的准备
企业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应由企业和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联合成立编制小组,明确预案编制的执行负责人和牵头部门。
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评估并划定自身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估报告,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环境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类型、内容必须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
第九条环境应急预案应当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信息报告、监测预警、不同情景下的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编制的工作程序、内容和方法参照《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相关要求执行。其中,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应当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卡片等类别,根据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参照下表要求分类编制。
第十条 企业按照以下步骤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七)签署发布环境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经企业有关会议审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三)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
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三章 评审要求
市生态环境局、镇街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属地为主、分级管理原则,对备案受理权限的环境应急预案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企业选取评审专家应当回避与本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企业及企业委托开展本次环境应急预案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评审费用由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专家咨询费。
企业应当在围堰、应急池、污水排放口闸门、雨水排放口闸门等重要环境应急防护设施处配备相应处置卡并标识上墙,专家评审过程应重点核查。
专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法规,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秘密、企业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故意违反有关规定的,或因工作失误泄漏造成企业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章 备案的实施
第十六条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实行网上在线申报,企业登录广东省环境应急综合管理系统提交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首次备案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七)省环境应急综合管理系统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加重或者变相加重企业负担。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按照本办法要求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受理部门备案。
环境应急预案需要报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备案的监督
第十九条 受理备案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情况汇总、整理、归档,实时更新广东省环境应急综合管理系统,依托系统建立环境应急预案数据库,并将其作为制定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的重要基础。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抽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或企业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未严格把关,出现预案内容与企业实际情况有较大差距,或应急处置措施缺乏可操作性等情况的,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我市通过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对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市生态环境局、镇街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中对被抽查对象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情况进行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当把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备案、日常管理及实施情况纳入调查处理范围。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环境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鼓励各企业事业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或者专项环境应急演练,检验环境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演练形式可采取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形式并做好相关记录,针对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或补充说明,若存在重大问题时应及时重新修订预案。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将环境应急演练列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实施完成后做好资料存档备查。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三)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企业须补齐的全部备案文件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政策法规、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中山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20年版)》(中环规字〔202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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