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各镇街受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审批的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试点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建设项目。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试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可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项目,具体类别见附件1。 对实行审批承诺制的审批事项,申请人可自由选择是否按照审批承诺制方式办理。对实行审批承诺制的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审批承诺制方式办理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二、实施程序符合本规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自愿依法承担项目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可经下列程序,向中山市范围内具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承诺。建设单位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按要求上传下列资料后提交,纸质版可以通过到政务窗口或邮寄方式提交。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书、承诺书纸质版、电子版各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质版2份,电子版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纸质版2份,电子版1份(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除外)。 (二)受理。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批。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不进行技术评估和实质性审查,待完成公示公告等程序后,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不含听证或公示公告时间)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一)复核。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在作出批准决定后,及时邀请专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不超过30%的比例开展复核。如发现建设单位存在承诺弄虚作假,建设项目严重违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督促其整改,并可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上述原因导致审批决定被撤销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环评文件编制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 四、方案实施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规程》(2021年)同时废止。 其他适用于承诺制审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中山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书(样本)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样本) 环评文件审批部门以告知承诺制审批形式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决定(样本) 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关于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决定(样本) 扫一扫下方二维码 即可查看和下载附件
3.不属于本规程适用范围的,不按本规程规定予以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按正常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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