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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无排污许可证产生固体废物”作为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罚;针对“违法排放固体废物”的行为,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将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规定为单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要求承担法律责任;针对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规定。作为产生、贮存、收集、运输、转移、利用、处置单位的责任人员,了解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风险,掌握风险防范方法和措施,就显得很有必要。
一、固废法对于“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有哪些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第八十六条规定: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一)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二)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三)储备必要的装备和物资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一)环境应急预案的内容 (二)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步骤 1. 成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组,明确编制组组长和成员组成、工作任务、编制计划和经费预算。 2. 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各类事故衍化规律、自然灾害影响程度,识别环境危害因素,分析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的关系,构建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应急资源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调查企业第一时间可调用的环境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可请求援助或协议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 3. 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合理选择类别,确定内容,重点说明可能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下需要采取的处置措施、向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通报的内容与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内容与方式,以及与政府预案的衔接方式,形成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征求员工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代表的意见。 4. 评审和演练环境应急预案。企业组织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代表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开展演练进行检验。评审专家一般应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人员、相关行业协会代表、具有相关领域经验的人员等。 (三)对环境应急预案的修订 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 1. 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 2. 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3. 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4.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 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6. 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进行。对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修订工作可适当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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